关于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
作者:admin 日期:2009-05-31 访问次数:
各辖市、区人民政府,镇江新区管委会,市各委办局,各直属单位、企事业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的规定,现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、渠边等地点焚烧农作物秸秆。
二、各辖市、区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工作。
三、各级环保、农林、农机、公安等部门,集中开展联合执法。广大群众有权向上述部门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。
四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,环保、农林、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行政处罚;造成火灾、污染事故,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,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